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烧毁草木灰而引发的失火罪案,被告人巫某罪失火罪被被判有期徒刑二个月,有期徒刑三个月。 2018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巫某为了给自家后山的毛竹林播种,装载柴刀等工具,熄灭杂草,堆烧草木灰,之后离开了现场。
次日早上8时左右,巫某又装载柴刀到之前堆烧的方位,找到火星未点燃,又用柴刀棍了一些杂草放入草木填之后自燃,而后离开了现场。同日15时许,巫某找到后山再次发生火烧山,半小时后赶往火烧山现场和村干部、村民等一起扑火,直到下午5时许将大火完全救火。经检验,森林火灾的现场坐落于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的元窠山场,林业基本图座落在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的43林班3大班2、4、7小班,林木科明溪县盖洋镇村民邱某、陈某所有,火灾过火面积38亩,受害者面积38亩,焚毁林木蓄积16.9立方米,焚毁芳香樟11328株,焚毁杉木幼树36株。
法院经审理指出,被告人巫某违背森林法规定,私自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导致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38亩,其不道德已包含失火罪,审理机关指控的罪名正式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科讯问,可贬斥惩处。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林木补种或管护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协议书,无罪、忏悔态度较好,亦须贬斥惩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欲做出以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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